直播是以移动互联网为标识的、这一轮媒介迭代周期中新兴媒介形态。直播、短视频这些媒介迭代周期下的新兴文化现象,与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提供了一个更为平等、通俗的视角,相较而言更接地气儿,更贴近日常生活,更有真实的代入感。
然而,互联网也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低俗直播现象给直播行业带来的伤害成为了困扰直播行业做大做强的巨大隐患,也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整治网络直播行业,让网络直播行业风清气正必须多管齐下。
如何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建立立体的直播合规治理体系,构筑清朗的网络空间,完善数字经济治理规范,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实现新一轮高质量发展,就成为这一周期中我们必须面对和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合规治理应侧重综合协调。为了整治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多个相关规范性文件,突出了问题导向,强化对关键主体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何谓“低俗”并未在法律层面给出明确、清晰的完整定义,这就导致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于一些“擦边球”行为就难以把握是否违规。这是未来监管立法中必须进一步加强的方向。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法规只有执行到位,才不会沦为“纸面上的法律”。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依法监管和治理应进一步摸索联席机制。一是各监管部门应建立综合执法联席机制,通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对于特定阶段问题极为突出的特定类型低俗直播进行集中整治,对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低俗淫秽信息的网络平台主播要及时进行约谈和处罚,通过清理一批违法违规信息,处置一批账号和平台,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二是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特别是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信息共享,真正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三是积极开展行刑衔接工作,对于低俗直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对直播营销平台而言,应当通过技术和管理双重手段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的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低俗直播,就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而且,应全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主播的有效管理,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主播应当履行的义务,决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充当低俗直播的“保护伞”。网络主播更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不仅会让自己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都丧失信誉,更要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打击低俗更要弘扬那些优秀的作品,在加强对直播乱象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通过强化算法推荐的价值观引领,全面明晰直播行业的社会角色、社会担当,进一步发挥直播、短视频的主流价值效能,切实有效地引领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全面建立直播合规治理体系,充分完善数字经济治理规范,对于移动互联网的世界总体进程和即将到来的5G时代,都具有长期的、普遍性的示范意义,我们真诚的期待我国直播行业尽快完成全行业的转型升级。 【编辑: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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