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不少地方制定出台的有关数据领域的条例生效施行,如《上海市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这是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数据领域引人关注的“开年大事”。
如今不少地方不仅设置数据资源管理局或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而且加快数据立法进度,增强数据治理能力,完善数据治理体系。
内容方面,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发展应用、数据安全等是地方数据立法关注的重点。
记者梳理发现,一方面,各地数据立法有先后,在数据治理方面呈现不平衡性。具体看,既有综合性立法,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也有数据领域的分类立法,如贵州省出台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后,又分别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另一方面,在数据立法之外,各地关于数据资源治理的举措还体现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条例中。比如,在《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就设有“数据资源”专章。《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探索数据交易模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
近年,国家层面出台一系列政策,为地方数据立法提供了明确方向和指引。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并明确提出“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今年1月12日公开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了“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的目标。
记者发现,各地有关数据立法,以促进数据利用和产业发展为基本定位,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少地方条例具有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的鲜明特点。
《上海市数据条例》在“数据要素市场”“浦东新区数据改革”章节中,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制度框架,以及建立数据交易所、国际数据港等实质性举措予以明确。《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则提出,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鼓励市场主体制定数据相关企业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
“地方之所以会出现数据立法的热潮,本质上是因为当前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数据生产要素作用的发挥,对法律规则的有效供给提出了强烈需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表示,当前这一轮数据立法中,多个省市的立法重点均是国家立法尚未作出系统规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问题。各地希望通过确立规则去引导、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先机。
“数据相关产业的发展涉及复杂的权益界定和分配问题,也涉及不同类型、相互冲突的权益的平衡,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明确规则,划定边界。”孔祥稳说。
“我国数据立法,追求细分可行的差别规范制度安排,既能够看到有关数据安全的一般性要求,同时也能够看到在特殊领域,如对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等所设定的一系列的特殊制度。”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分析认为,国内数据立法正适应目前产业发展和社会公众诉求,体现出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并行立法的态势。
各地立法通过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同时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增强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只有准确界定数据权属,规范数据保护、流转、交易等各环节,才能真正让数据赋能数字经济。”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表示。
地方数据立法如火如荼进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地方数据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制度切实可行,避免简单照搬上位法和其他省市规则的跟风立法,避免出现数据地方保护主义。”孔祥稳认为,地方数据立法还要符合数据相关产业的特点,处理好数据的分享与控制、公共利益与数据主体权益之间的内在张力,坚持风险防范的理念,实现多重权益的动态平衡。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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