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小张送菜时,被客户家门口未拴绳的狗咬伤;而犬主人赵女士解决问题的态度,让患有高血压的小张气得晕倒。小张遂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抢救费、注射狂犬病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赵女士称,自家的狗把原告咬伤,这是事实。当天,自己已明确表示愿给原告报销打针费用,但因当时工作忙,所以没有陪他去医院。原告在隔离栅门的外面被栅门内跳起来的狗咬伤,未作相应防卫,故其自身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在被告未与原告争吵的情况下,原告躺在地上系原告原有疾病、原告控制不住情绪以及天气炎热造成,由此产生的医院抢救费用与被告无关。另外,原告主张的注射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计算方式也不合理。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向澎湃表示,对于原告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过程中情绪激动、躺在地上、服用速效救心丸,后由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为此支出包括救护车费在内的医疗费2100余元,法院认为,该医疗费的发生与小张原有高血压等疾病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但法院注意到,小张被狗咬伤后产生一定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情绪激动,属于正常的身体反应。
赵女士拒绝小张要求陪同就医这一尚属合理的诉求,从而导致其情绪激动,且事后的事实证明,800元赔偿款仅为支付注射狂犬病疫苗费用的一半左右,根本不足以弥补小张的合理损失。因此可以认为,赵女士的行为诱发了小张的原有疾病,小张至医院就医与被狗咬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考虑抢救医疗费毕竟不用于治疗狗咬伤直接造成的疾病,故酌定由赵女士赔偿上述医疗费的一半。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亦酌情对数额予以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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