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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大型企业贷款硬拆成小微贷款…监管亮剑

时间:2023-06-08 00:00|来源:未知|编辑:蓝狮在线客服主管|点击:

原标题:太乱!大型企业贷款硬拆成小微贷款,还有银行将员工房贷包装成小微贷款…监管亮剑

开年以来,监管机构开具了一系列罚单,剑指银行机构在小微贷款业务上的“虚增”、“不实”以及划分口径上的乱象。

记者从银行相关业务人士处了解到,从“两增两控”到一系列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推出,商业银行在小微信贷投放上,需要做到“价优量升”。在小微贷款考核指标压力下,很多商业银行的基层信贷人员面临不小的投放难度,于是通过拆分大、中型企业贷款,将其包装成小微贷款的操作,并不少见。

这样的操作背离了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目标,使得现实中不少大、中型企业挤占了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空间。

显然,监管已注意到此种现象。记者不完全统计,银行保监系统年初至今披露的涉及小微信贷数据相关的罚单,已接近2022年全年的相同类型的罚单数量。而且处罚理由多次提到了“将大中型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统计,将非小微企业划归统计口径”等细节。

小微贷款数据“掺水分”

近几年,商业银行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已使出浑身解数。

从2018年原银保监会提出“两增两控”的目标,到央行连续几年推出一系列结构性货币工具,例如小微专项再贷款和再贴现等,引导信贷资金直达中小微等普惠金融、三农领域,各家银行已实现小微信贷数据连年增长。

不过银行业机构也面临存量博弈的现实,即越来越充裕的资金与有限的目标客户。

“好客户不需要贷款,差客户不敢贷款”,某国有大行普惠金融部门业务人士表示,在小微考核任务上,基层的压力很大,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完成任务。

国有大行在发挥“头雁”示范的作用下,普惠金融、小微贷款相关数据增速亮眼。也有农商行高管抱怨,这几年大行利用价格优势从小行“抢”了很多小微客户,小行的优质客户被“掐尖”,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亦有银行业务人士透露,为完成小微企业“贷款量”和“客户数”等指标的增速,对较大企业的信贷进行包装,拆分出小微信贷,成为一种常见的操作。

据了解,不少银行为了完成普惠、小微贷款等方面的监管考核任务,与企业达成默契合作,要求其与银行在月末、季末节点互相配合,比如月末提款,月初再“换掉”贷款,以实现数据上的达标。

可以发现,今年年初以来监管发布的罚单,披露了不少有关小微企业数据不实、虚增等方面的内容。

经粗略统计,自2023年年初至2月22日,在不到3个月内,银保监系统披露了9条涉及小微信贷数据“虚增”、“不实”、“划型不准”等与“冲量”有关的罚单,接近2022年全年的相同类型的罚单数量。

去年全年该类型小微信贷数据为12条,包括“虚增普惠小微贷款数据”、“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不实”、“小微企业贷款分类不准确”、“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等。

不同的是,今年的罚单,对违规处罚事由披露更为详尽。

例如,2月17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对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渤海银行、民生银行的罚单,处罚事由均涉及小微信贷数据不实。

其中,建设银行涉及“将大中型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统计”,渤海银行涉及“将银行员工、公务员等个人商用房贷款计入普惠型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贷款统计口径”,民生银行涉及“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不真实”等。

在对个人处罚上,时任渤海银行武汉分行消费金融中心总经理谢某,对渤海银行武汉分行“将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或民营企业职工的商用房贷款计入普惠型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贷款统计口径的问题负有责任”;时任民生银行郑州分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某某,对该分行“将大中型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统计等导致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不真实问题负有责任”;时任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岑某某,对该分行“发生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不真实问题负有责任”,上述三人分别被予以警告。

上述罚单中多次提到的“贷款统计”问题,在银行业相关处罚、通报中较为常见。

例如,2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通报了“2022年度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此次处罚的金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十项,其中一项即是:“贷款统计、理财专项统计存在错误,金融产品分类统计发生错误,贷款用途分类统计存在错误,统计指标取数口径发生错误等。”

在执行普惠金融政策变形走样方面,审计署相关报告亦有披露。

国家审计署于2022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有4家大型银行通过人为调节贷款企业类型等虚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87.18亿元。

对于上述执行普惠金融政策变形走样问题,去年年底也有了整改结果。根据去年12月28日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显示,4家大型银行优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统计规则,通过调减未用额度、调整统计口径等整改87.18亿元等。

如何挤掉“水分”

过去两年,监管部门对小微信贷的考核口径进行了小部分的修订,小微的口径一再收紧。

2020年,银保监会定义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为,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而非从“本行”。这样的修改进一步收紧统计数据,避免将“首贷户”相关贷款数据重复计入。

此外,在小微贷款考核指标压力下,商业银行存在用票据贴现、转贴现来增高信贷规模的现象。

对此,银保监会也于2021年下发了相关文件,调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及监测口径,要求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

目前,央行、银保监会对银行机构考核小微企业及贷款的有关标准,是在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基础上进行的划型。

随着经济和企业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划型已经出现了新的形势,特别是存在一些大中型企业挤占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空间等问题。

这一变化,正在被注意到。

2021年4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中,工信部表示,此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

此外,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意见稿》增加“定性”标准。例如,拟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由于上述新规对企业的划型标准更为严格,且需要税收优惠、信贷政策、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等相应的政策和参考标准同步进行调整,目前该新规还未有进一步消息出来。

(券商中国) 【编辑:彭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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