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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万元、罚款人民币39.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18年5月至案发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游戏出版物版号和审批文号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多个网络直播平台向用户推广并运营某网络游戏,其中部分下载用户涉及未成年人。
运营期间,该公司以平台代理的方式进行充值牟利。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另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
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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