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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8月25日电 (记者 王君妍)记者24日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适应住房建设标准逐步提升的发展趋势,符合住宅市场设计精细化和多样化需求,在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印发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包括住宅挑空空间、住宅坡屋顶空间、住宅地下室空间及住宅室外专有庭院等四类多样性空间的增值利用政策。
关于住宅挑空空间,《意见》要求:一是住宅挑空空间设置要求,住宅挑空空间通高部位的建筑层高不应超过7.2m,且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20%;二是设置挑空空间的住宅套数比例要求,高层住宅中设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数不应超过高层住宅总套数的20%,低多层住宅设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数不限。
关于住宅坡屋顶空间,《意见》要求:一是住宅坡屋顶设置要求,坡屋顶起坡点与楼面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坡屋顶坡度角不大于60°,屋脊结构下皮距楼面净高不大于4.8m;二是奖励政策,满足上述坡屋顶设置要求的,坡屋顶下建筑面积可享受容积率奖励,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关于住宅地下室空间,《意见》要求:一是住宅地下室设置要求,住宅地下室(住宅单元的地下空间增值利用部分)住宅地下室总层高不应超过6.0m,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不应布置在地下;二是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住宅地下室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收取比例按该市有关规定减半执行。
关于住宅室外专有庭院,《意见》提出:一是住宅室外专有庭院设置要求,允许低多层住宅设置室外专有庭院,住宅室外专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率,可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高度不大于1.80m;二是规划审批要求,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应界线及立面效果,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下一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持续跟进《意见》实施情况,与此同时,也正在组织研究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满足各年龄群体高品质生活需求、打开住宅设计新思路的规划新举措,提供给居民在有限的居住空间条件下更多丰富的空间可能性。(完)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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